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今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豐建設有限公司、白明生、林宏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百豐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白明生、林宏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載明借款本金、到期日、還本
付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分項列明,暨依據之契約條項
款)。
四、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借款予債務
人之證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其
借款交付之證明文件,如債務人就18,000,000元借款已
點收或收訖無誤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返還金額及法律
依據)。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