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25號
TYDV,111,促,1325,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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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薆米克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煜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凱特沃德 國際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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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薆米克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