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95號
TYDV,111,促,129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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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社團法人桃園縣木匠的家關懷協會(下稱關懷
會)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林志明(即原債務人)於民國106年9月起
至111年1月底止,任職於關懷協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等)。
三、請提出本院分別於106年9月7日、108年10月8日、109年
2月24日發文之105年度司執字第13769號執行命令(薪
資移轉)已合法送達關懷協會之釋明文件(如回執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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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