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42號
TYDV,111,促,1242,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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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顏敬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恒花東雞鴨商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永恒花東雞鴨商號之最新登記事項資
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欠款明細或交易往來明細(載明已還金額、未還
金額)。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金額及依據)。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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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