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19號
TYDV,111,促,1219,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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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川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
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
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電梯保養及主鋼索更換等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合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金額、總金額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項目金額、總金額、事實理由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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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