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2號
TYDV,110,重訴,102,20220221,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添福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楊凱博
被 告 劉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111年2月11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所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 以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 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 為假執行」。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項所載「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 以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 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