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72號
TYDV,110,訴,372,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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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林婉茹 寄板橋○○○00000○○○

被 告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萬元(桃小卷5頁)。嗣於民國110年9月29日 準備程序期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㈡被告 應以90度鞠躬鄭重向原告道歉(本院卷121頁)。經核原告 聲明之追加,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父親,兩造與多位親友於108年12月2 5日晚間在訴外人即原告姑姑林美珠位於桃園市龜山區西勢 湖住家同桌聚餐時,親友問原告:「明年總統選舉選誰?」 ,原告回答:「可能是宋楚瑜吧」,被告即辱罵原告:「白 癡」、「智障」(下稱系爭言論),被告在多位親友見聞下 ,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侵害原告之人格權,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聲明 所示。
二、被告則以:當日為兩造之家族聚餐,就被告與親友間有關總 統選舉之談話,被告僅表示:「宋楚瑜絕對選不上總統,投 給他的選票等同廢票」等語,並未對原告為系爭言論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第184 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依該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 自應先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 被告於前揭時地以系爭言論侵害其人格權乙情,既為被告



所否認,依上開所述,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負 舉證責任。然依證人即原告之伯父、被告之哥哥林文能證 稱:兩造及親友於前揭時地聚餐時,大家都在聊父母親生 活,伊未注意兩造談話內容,並未看到兩造有發生衝突, 亦未聽到被告有對原告為系爭言論等語(本院卷143頁) ,則被告是否確有在兩造親友得以見聞下,對原告為系爭 言論已非無疑。原告雖稱林文能之記憶力不足採信等語, 惟當時為兩造與親友同桌聚餐聊天,若被告有對原告為系 爭言論,兩造並因而發生爭執,則應屬當日兩造親友聚餐 過程所發生之特殊情事,在場同桌親友必當得以見聞,事 後對此情事並應有深刻之印象,且108年12月25日晚上迄 今尚未久遠,故林文能證述應屬可信,原告上開所述則無 可採。
(二)至原告固另提出兩造於108年12月26日之LINE對話紀錄, 主張被告並未於該對話中辯解未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且 再次強調其政治立場為正確,故可反證證明原告所述為真 等語。惟上開LINE對話為原告表示:「表達意見或情緒不 需要用損毀別人的方式表達,白癡智障、去死……沒有必 要透過詆毀他人人格來彰顯自己的高級,這樣只是顯得自 己很low,遑論獲得他人認同。他人根本不會想跟你溝通 ,因為你只用不尊重他人的方式表達自己,別人為何要跟 你溝通?這是很基本的道理」等語後,被告以「2006年宋 楚瑜參選台北市長,但當時只獲5萬3281票,……。2012年 宋楚瑜捲土重來,……,獲36萬9588票。」等貼文回應(桃 小卷8頁;本院卷17頁)。而審酌上開對話內容,僅是原 告單方表示「表達意見或情緒不需要用損毀別人的方式表 達,白癡智障、去死」等語,被告並未承認其有對原告 為系爭言論,自無從以上開對話內容認定被告有對原告為 系爭言論,且原告本應就被告有為系爭言論乙節,負舉證 責任,自不得以被告未於上開對話辯解其未對原告為系爭 言論作為反證,逕以推論被告確有對原告為系爭言論,故 原告上開主張實無可採。從而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之侵權行 為事實,既未能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以實其說,則依前揭 說明,應認原告未善盡舉證之責,其所主張即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並應以90度鞠躬鄭重向原告道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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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