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39號
TYDV,110,訴,2339,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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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39號
原 告 廖芳美

被 告 姜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3 月21日下 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47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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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