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38號
TYDV,110,補,738,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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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
被 告 陳秋萍
陳金德
陳文德
陳文龍
陳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萍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陳秋萍分割遺產,
應以陳秋萍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代
位被告陳秋萍分割被繼承人陳金鳳名下之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
遺產),繼承人本為陳金萬陳金國,惟陳金萬於民國100年7月1
4日死亡,由被告陳秋萍陳文德陳秋慧陳文龍等四人為陳
金萬之再轉繼承人。則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應為:陳
金國2分之1、陳秋萍8分之1、陳文德8分之1、陳秋慧8分之1、陳
文龍8分之1。而系爭遺產之現值為(計算式:土地現值:11,89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元=2,854,800元;建物現值:5,500+532,
800=538,300元),有被告陳秋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在卷可按,被告陳秋萍分割後可得之系爭遺產價額合計應為424,
138元(即土地現值2,854,800元✘1/8=356,850,房屋現值538,300
✘1/8=67,288;356,850+67,288=424,138),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424,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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