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91號
TYDV,110,補,119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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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陳肇昌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凱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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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