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王浙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平志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
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