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14號
TYDV,110,補,101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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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陳延方

訴訟代理人 陳仕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決議無效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
110年10年18日所召開董事會決議無效,屬財產權訴訟,但訴訟
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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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