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68號
TYDV,110,消債清,168,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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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榮燐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

主 文
債務人李榮燐自民國111年2月25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 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 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稱現已退休,僅依靠其子女給付扶養 費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元維生,名下除有2份保單以外 ,無其他財產,債務總額為168萬8,872元,復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且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月6日向鈞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 ,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於110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無力清償債務以致調解不成立 等情,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按(見本院110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409號卷第51頁,下稱調解卷),堪可採 認。
  ㈡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債務總額為168萬 8,872元(見調解卷第9頁),然依債權人之陳報(見調解 卷第36至43、49頁;本院卷第21至31、43至47頁),實為 4,489萬1,045元(計算式:2,929萬2,625元+575萬9,437 元+116萬4,398元+104萬2,195元+694萬4,969元+25萬2,69 9元+43萬4,722元=4,489萬1,045元),均為無擔保債務,



本院認應以該金額為其債務總額。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聲請人除有2份保單以外,無其 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國泰人壽保單明細表、南山人壽保單健檢分析在卷可佐 (見調解卷第16頁、本院卷第37至42頁);就收入部分, 聲請人稱已退休,僅依靠其子女給付扶養費每月9,000元 維生,此與聲請人提供之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大致相符(見調解卷第17至20頁),且本院查無聲請人其 他收入資料,堪認聲請人所陳應屬實在,本院認以9,000 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㈣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8,000元(包括:膳食費 6,000元、電話費1,000元、生活雜支1,000元),本院審 酌桃園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聲請人之經 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情,認聲請人陳報之金額尚屬適當, 是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8,000元列計。  ㈤聲請人現每月所得收入約為9,000元,扣除其必要支出8,00 0元後,剩餘1,000元(計算式:9,000元-8,000元=1,000 元)。而聲請人現年63歲(47年9月生),距勞工強制退 休年齡(65歲),尚約2年,是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 況,及積欠債務之利息或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 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 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 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足堪認定無誤。此外,本件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應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 程序。
五、末本院雖裁定准許開始清算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 生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 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 條至第135 條等規定, 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 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1年2月25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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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