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彭杏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債權金額7,922,640元顯然高於設定抵押權金額,
請更正。
二、請具狀增列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聲請人於民國11
年1月17日之陳報狀僅列載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徐發岳、謝國忠、陳麟瑞、鍾阿錦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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