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玥允即曾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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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桃園市大園區復興街34號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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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
代 理 人 蔡政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110年8月18日裁定處 分方式。因債務人無力解繳等值現金,嗣經本院通知遠雄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並將保單解約金解繳到院,是本 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14 1,494元。本院並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 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 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 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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