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510號
TYDV,110,司促,15510,202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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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嘉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 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 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 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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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