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121號
債 權 人 林瑞姿
債 務 人 吳蓁(即蕭國進之繼承人)
蕭保元(即蕭國進之繼承人)
蕭文鵑(即蕭國進之繼承人)
蕭百佑(即蕭國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國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每萬元每日以六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