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4484號
TYDV,110,促,14484,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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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4484號
債 權 人 連淑蘭


債 務 人 邱紹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
約定債務清償日,依民法第478條之意旨,自催告後一個月
起算利息,查催告函於民國111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
可稽,嗣請求利息應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算,債權人就民
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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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