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4023號
TYDV,110,促,14023,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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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陳文智智蘭醬菜行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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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