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19號
TYDV,109,金,119,20220216,5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育勝
吳承訓
黃邁慧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瑺玲
黃燕茹
顏鳳瑩
鄭和宜
廖志強
儲容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金字第1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陳
育勝、吳承訓黃邁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6,460,049元(計算式:187,833+391,500+292,339
+3,831,822+256,897+1,499,658=6,460,049),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