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號
TYDV,109,重訴,10,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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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吳秀芳
鄭瑞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杰儒
被 告 黃沈蘭英

沈竹英

沈菊英

余嘉慧

余凱琪 住○○市○○區○○里0 鄰○○○道0
段00號00樓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詩凡

被 告 余成汶

鄭香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淑美
被 告 黃文順

沈美榮 住○○市○○區○○里0 鄰○○路000

鄭香鈺

鄭碧

鄭明姿




被 告 沈侑增

吳治明

方保社

余靜婷

承當訴訟人 賴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更正前附表三,應更正如更正後之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原判決更正前附表三:
編號 受分配人 分配位置與面積 單獨所有或共有狀態 1 鄭香鈺鄭碧珠、鄭明姿鄭香煌賴添仁余嘉慧余凱琪余詩凡余成汶黃沈蘭英沈菊英沈竹英沈美榮 如附圖A所示面積5715.73平方公尺 依複丈成果圖所附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 2 吳秀芳 如附圖B所示面積3305.18平方公尺 單獨所有 3 沈侑增 如附圖C所示面積1101.73平方公尺 單獨所有 4 余靜婷 如附圖D所示面積220.34平方公尺 單獨所有 5 全體共有人(新增農路) 如附圖E所示面積647.27平方公尺 依複丈成果圖所附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    
                     更正後附表三:(引號標註處為更正部分)        編號 受分配人 分配位置與面積 單獨所有或共有狀態 1 鄭香鈺鄭碧珠、鄭明姿鄭香煌賴添仁余嘉慧余凱琪余詩凡余成汶黃沈蘭英沈菊英沈竹英沈美榮 如附圖A所示面積5715.73平方公尺 依複丈成果圖所附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 2 吳秀芳 如附圖B所示面積3305.18平方公尺 單獨所有 3 沈侑增 如附圖C所示面積1101.73平方公尺 單獨所有 4 余靜婷 如附圖D所示面積220.34平方公尺 單獨所有 5 全體共有人(新增農路) 如附圖E所示面積「674.27」平方公尺 依複丈成果圖所附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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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