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武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武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武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 ,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 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 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 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 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 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 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鍾武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2月10日,如附 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0年2月10日之前,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 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 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 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
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犯罪之態樣、 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 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 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各經本院以上 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 量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1日 109年7月12日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09年4月22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8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0日 110年2月10日 110年2月10日 備註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66號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69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2日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8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0日 備註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