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諭
具 保 人 陳曼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曼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曼欣因受刑人陳柏諭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柏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曼欣出具現金保證後,已 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 2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 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 ,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 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 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 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 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