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木枝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律師
被 告 王天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壢簡字第205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