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8號
TYDM,111,單聲沒,1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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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瑋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2874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瑋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2 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2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idas商標圖樣男性衣服)」2件為 違法仿冒品,爰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本 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 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 、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 2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2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 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 標商品,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 標商品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查獲照片8張、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等在 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名稱 扣案仿冒商品之數量 1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adidas商標圖樣男性衣服)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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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