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3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 街00號2樓,以燃燒玻璃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 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 品。上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6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14日草 療鑑字第108050011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2日出所,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03號案件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8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11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 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 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沾附有該盛 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 重量 檢出成分 透明結晶3包(含包裝袋3只) 驗前總淨重0.2941公克、驗後總淨重0.274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