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543號
TYDM,110,審交易,54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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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慈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
第1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慈榮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晚間8時5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 區萬壽路2段往桃園方向行駛在外側車道,原應注意變換車 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又 無不能注意情事,於行經同市區○○路0段000號前處,適有陳 士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在內側車道,詎劉慈 榮於變換至內側車道時,竟疏未讓直行車先行,以致二車發 生碰撞,並使陳士凱所駕駛之大客車車上乘客即告訴人林詠 晴因此受有頸部其他特定部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 涉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1 份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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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