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壽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
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萬壽所涉犯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為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