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28號
TYDM,106,附民,828,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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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28號

原 告 劉心樺


被 告 林松茂

趙汝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
於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SEAH KAH YAP、CHIANG TSE B
OON、TEO POH LENG、LEE PECK NGOH、LEE PIN PIN、ANG BOON
SIAH(中文姓名依序為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張寶龍、李妼
娥、李冰冰洪文錫)均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
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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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