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5號
SCDV,111,補,195,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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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號
再審聲請人 洪慶朝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旻振黃玉光汪精誠宋柏賢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再易
字第3號確定裁定不服並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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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