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邱蕭月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蘭、李鍾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
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
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