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75號
SCDV,111,司繼,75,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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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張玉玲

張于珍

張郁茹

曾源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玉玲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雖有於被繼承人死亡 後三個月內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但未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 章,亦未提出印鑑證明,前經本院以111年1月14日新院玉家 軒一111司繼75字第002341號函命補正,聲請人等逾期皆未 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 張玉玲張于珍張郁茹、張曾源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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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