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8號
SCDV,111,司促,898,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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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鄭秀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 緣相對人陳鄭
秀錦於民國9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
。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
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
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
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
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861元整,及自民國96年04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89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861元陳鄭秀錦自民國96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周年利率20%001新臺幣47861元陳鄭秀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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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