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邱泰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
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下同)6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相對人至民國98年2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24,509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20,078元為自民國93年5月4日起至民國98年2月2
日止之消費款,2,031元為循環利息,2,400元為違約金。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2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078元邱泰勳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0,078元邱泰勳民國98年2月2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