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永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永峯於1.民國107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7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7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
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2
6,39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28
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2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6391元林永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288元林永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6391元林永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20288元林永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