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358號
SCDV,111,促,358,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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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居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
96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債務
黃居福於民國094年08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4988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6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
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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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