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444號
SCDV,110,監宣,444,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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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王健治

相 對 人 王曾美玉

關 係 人 王智傑

王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曾美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健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王智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身心 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國軍園桃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王曾美玉阿茲海默 症疾病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 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王曾美玉為監護宣告, 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 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 認選定聲請人即相對人之配 偶為監護人、王曾美玉之子女 王智傑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經到庭之相對人及相對人另 一子女王馨慧表示同意(見本院111年2月10日筆錄),符合 受監護宣告人王曾美玉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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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