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42號
SCDV,109,司執消債清,42,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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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正鈞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即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即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正鈞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於 民國109年2月19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次查,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其陳報, 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郵局、 玉山銀行、臺灣銀行存款總計新臺幣327元及臺灣銀行外幣 (加拿大幣)存款0.2元,顯不足以支應銀行解交款項之相 關作業費用。另債務人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且於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相關資料顯示其有因繼承或 無償取得之財產可列入清算財團,此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3日遠壽字第1100004333號函、旺旺友 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旺總法務字第110000 1730號函、110年12月15日所列印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查 詢清單1 紙附卷可稽,是堪認本件債務人屬於清算財團之財 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復本院於110年12月20 日就上開情事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就終止清算程序陳述 意見,迄今均無債權人就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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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