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4號
SCDM,111,聲,74,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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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義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義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義德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 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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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