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73號
SCDM,110,原附民,73,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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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江金峰
被 告 吳惠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原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吳惠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無罪 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 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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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