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98號
SCDM,109,易,498,202202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言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67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言言(原名謝勝有、謝有有)於民國  105 年9 月21日與告訴人黃建豐簽訂合建契約書,約定由告  訴人黃建豐提供其所有坐落新竹市○道段000 地號土地,被  告負責出資規劃興建房屋,待建造完成後再平均分配利潤。  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告訴人黃建豐佯稱證人  黃信瑞(另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為前開合作案要出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金主,  需以告訴人黃建豐前開土地配合設定抵押云云,被告復向證  人黃信瑞佯稱係告訴人黃建豐要借款周轉云云,告訴人黃建  豐不疑有他,即配合辦理設定抵押,證人黃信瑞則將235 萬  元款項(已扣除利息及被告原先欠款)匯至被告指定帳戶內  。嗣告訴人黃建豐因被告遲未建造房屋且無法聯絡,經聯繫  證人黃信瑞後始悉受騙,因認被告謝言言涉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被告謝言言業於111 年2 月13日死亡等情,有被 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