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7號
PCDA,111,簡,17,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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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德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
,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
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
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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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