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0號
PCDV,111,除,4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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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高本為
代 理 人 鄭琬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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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