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高本為
代 理 人 鄭琬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