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俞秀即吳維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532603-8 1 1000 0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74292-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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