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美麗即張益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NX085013 1 220 0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51009 6 18 0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298939 9 19 0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42398 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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