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偉
訴訟代理人 高逢誠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再行核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3日再行核發,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再行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再行核發支付命令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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