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2號
PCDV,111,訴,342,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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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王慶賢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陸陳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房屋及土地為
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
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
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
裁定要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
0號8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遷開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請求
遷讓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坐落土地價值在內,至
於其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經查,
系爭房屋總面積為93.25平方公尺(層次面積84.95㎡+ 陽台8
.3㎡=93.25㎡),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平均交易
單價每平方公尺約63,089元,系爭房屋所座落土地(三峡區
安溪段245地號土地),面積1503.08平方公尺,110 年之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9,2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及公告地價在卷可參。是系爭
房屋之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21,183 元(計
算式:〈63,089元×93.25 平方公尺〉-〈1503.08平方公尺×系
爭房屋坐落基地權利範圍106/10000 ×79,200元〉=4,621,18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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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