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號
PCDV,111,訴,34,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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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陳金發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長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文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長群金璽御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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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