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3號
PCDV,111,訴,273,20220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彭琇苑

以上原告與被告寶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9條1
項第4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1/1頁


參考資料
寶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