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彭琇苑 以上原告與被告寶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9條1 項第4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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