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號
PCDV,111,補,44,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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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林洲賢
被 告 賴金木
賴鵬皓
賴繼論
賴俊辰

賴劉桃
石賴淑媛
賴雪
賴嬿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6,4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關於 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原告 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格為準;於分割遺產之 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 積欠其債務900萬元,本於賴萬和債權人地位,代位請求被 告就賴春賢所遺如附表一土地欄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變價分割,並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賴萬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 之利益核定之。次查,系爭不動產現值共計為3,963萬916元 ,有土地公務用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1至55頁、第63至4 73頁)。賴萬和應繼分為1/6,則賴萬和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 之利益為660萬5,153元(計算式:39,630,916×1/6=6,605,1 5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5



,1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面積 (A) 公告地價 (元/㎡) (B) 權利 範圍 (C) 現值 (A×B×C=D) (元以下四捨五入) 卷證 頁碼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8㎡ 167,000元 1/80 16,700元 本院卷第63、71頁 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 167,000元 1/80 2,088元 本院卷第83、89頁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3㎡ 167,000元 1/80 48,013元 本院卷第101、111頁 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9㎡ 167,000元 1/80 18,788元 本院卷第119、125頁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320㎡ 167,000元 1/80 668,000元 本院卷第133、137頁 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39㎡ 167,000元 1/80 81,413元 本院卷第147、153頁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90㎡ 167,000元 1/80 187,875元 本院卷第161、167頁 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8㎡ 167,000元 1/80 16,700元 本院卷第179、185頁 9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8.81㎡ 143,000元 1/1 2,689,830元 本院卷51頁 10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22.82㎡ 816,000元 1/2 9,310,560元 本院卷第193、197頁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3.49㎡ 140,000元 1/12 274,050元 本院卷第199、211頁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8㎡ 140,000元 1/12 14,933元 本院卷第229、241頁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88.86㎡ 140,000元 1/12 2,203,367元 本院卷第259、273頁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01㎡ 140,000元 1/12 105,117元 本院卷第293、307頁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81.23㎡ 140,000元 1/12 947,683元 本院卷第327、341頁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57.55㎡ 140,000元 1/12 1,838,083元 本院卷第361、375頁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0.22㎡ 140,000元 31/48 6,349,058元 本院卷第399、403頁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95.12㎡ 140,000元 31/48 17,642,100元 本院卷第417、421頁 1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21㎡ 140,000元 19/24 1,020,775元 本院卷第435、437頁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7.58㎡ 82,400元 1/15 536,039元 本院卷第449、453頁 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9.02㎡ 82,400元 1/1 4,039,248元 本院卷第469 39,630,916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賴金木 1/6 2 賴繼論 1/18 3 賴俊辰 1/18 4 賴嬿曲 1/18 5 賴萬和 1/6 6 賴鵬皓 1/6 7 賴雪 1/6 8 石賴淑媛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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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